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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易计税下劳务派遣发票的开具详解

简易计税下劳务派遣发票的开具详解

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普及,其税务处理,特别是在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发票开具,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实务问题。本文将详细解析在简易计税方法下,劳务派遣服务发票的开具要点、税率(征收率)选择、以及相关注意事项。

一、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
根据财税〔2016〕47号文规定,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按照6%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;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,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3%的征收率(若享受免税政策则按政策执行)全额纳税;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,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本文重点探讨选择差额纳税(简易计税方法,征收率5%)情形下的发票开具。

二、发票开具的具体操作
当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时,其发票开具具有特殊性。

  1. 销售额的确定: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
  2. 发票类型: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  3. 开票方式:
  • 部分开具专票:对于销售额部分(即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等后的差额),可以开具征收率为5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受票方(用工单位)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。
  • 部分开具普票(或不开票):对于扣除部分(即代付给员工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保及公积金)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或者不开具发票,但需在发票的“备注栏”中注明。
  1. 发票备注栏: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“差额征税”字样,这是税务上的强制性要求,以避免混淆。

三、开票示例
假设某劳务派遣公司(一般纳税人,选择差额纳税)向A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6万元,其中代为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为84.8万元。

- 销售额 = 106万元 - 84.8万元 = 21.2万元
- 应纳税额 = 21.2万元 ÷ (1+5%) × 5% ≈ 1.01万元
开票时:

  • 可在增值税发票上“金额”栏填写销售额201,904.76元(21.2万÷1.05),
  • “税率”栏显示“***”,
  • “税额”栏填写10,095.24元(约1.01万元),
  • “价税合计”栏填写106万元。
  • 关键点:必须在备注栏注明“差额征税”以及“代付工资福利等:848,000.00元”等类似信息。

四、重要注意事项

  1. 政策选择一致性:企业一旦选择差额纳税的简易计税方法,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  2. 扣除凭证管理:扣除的代付工资、社保等款项,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(如工资表、银行付款回单、社保缴纳凭证等)备查,这是税务稽查的重点。
  3. 用工单位抵扣:用工单位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差额征税专用发票,仅可对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(即销售额对应的税额)进行抵扣。
  4. 与全额开票的区别:切勿与选择全额纳税(一般纳税人6%,小规模纳税人3%)的开票方式混淆。全额纳税下,可对全部价款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,无扣除项。

五、
劳务派遣服务在简易计税方法(差额纳税)下的发票开具,核心在于“差额开票、备注标明”。财务人员应准确计算扣除后的销售额,规范使用发票新系统,并严格按要求填写备注栏信息。加强内部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,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,方能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,促进劳务派遣业务的顺利开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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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2-10 19:04:04